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649号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527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