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破申12号
申请人:***,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申请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1425361690,住所地东台市台城何垛桥南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申请,决定将交通工程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5月8日,本院立案登记交通工程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交通工程公司位于东台市台城何垛桥南西侧,于1991年10月14日设立,法定代表人张晓明,经营范围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交通工程公司目前资产为其名下位于东台市院内的房地产及车辆。经本院执行局执行统计,交通工程公司在本院有未执行完毕案件39件,债务未履行金额15378315.5元。
本院认为,交通工程公司的住所地在东台市,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生效法律裁判文书,且证实交通工程公司所涉执行案件未能足额清偿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对交通工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东台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唐闻声
审 判 员 黄汉华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缪明芮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