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3772号-2
申请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中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广澳湖工业区冠亚钟表公司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中桥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鲁1322民初3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星华府”价值2000万元的沿街楼及商住楼房,现因本院查封的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星华府”1号楼4号商铺已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6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解除查封,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对该套商铺的查封应当予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星华府”1号楼4号商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