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3772-2号
申请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中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广澳湖工业区冠亚钟表公司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中桥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中桥房地产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作出(2016)鲁1322民初62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银星华府”价值2000万元的沿街楼及商住楼房;查封期限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7日。该案在本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3民终2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鲁1322民初628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2016)鲁1322民初6280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价值2000万元的沿街楼及商住楼房予以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对原查封的财产续行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6)鲁1322民初6280号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被申请人山东粤晖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价值2000万元的沿街楼及商住楼房予以继续查封。
查封期限为2019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7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高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