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208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欠款2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未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无法提供新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