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1609号
原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九曲街道张家斜坊社区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7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原告山东阳光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