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70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1120K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1302民初9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申请悬赏后本院发布了悬赏公告。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86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关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