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29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生,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张家斜坊社区沿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白道口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亮湾社区综合办公楼白道口居委。
负责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办事处白道口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此人,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履行提供明确地址的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原告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