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城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民申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新城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白沙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城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大官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