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万捷马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481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095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万捷马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E3栋E3-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YT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万捷马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广西南宁万捷马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50元,由被告广西南宁万捷马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98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2850元,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通过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3.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三、通过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E3栋E3-3号房进行现场调查,未获反馈。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3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98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2850元,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应收取执行费2354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