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鑫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008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09565N,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W3Y5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幢2602-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鑫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3269元(已减半),保全费2320元,合计5589元,由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