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8474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095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传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坂田社区***111-3号四层4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88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传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