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854号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天目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61509565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安靠智能输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靠公司)、**合计价值4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靠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4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安靠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