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盐城市大丰区金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民初1475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金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金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