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泰州市锦杏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泰州市锦杏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9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开民初字第0738号
原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泰州市锦杏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后港组。
法定代表人居杏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城大道一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帅。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青年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改珍与被告泰州市锦杏园艺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华联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改珍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改珍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