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30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中民再终字第00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勇承,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泰州市泰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1)泰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一建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泰中民终字第0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建公司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20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659号民事判决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1)泰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