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4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凤城新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广平,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筑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货隆镇北京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竑成公司)、姜广平、***、***、***、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二公司)、南通筑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在本院另案执行中查封处置,故需参与另案财产置过程”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4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特别提醒: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逾期,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