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六金执字第43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有被我院保全的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兴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成功置业有限公司被金安区法院保全的工程款36462.5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汪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