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03执恢2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龙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经过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春风
审判员 赵 亮
审判员 于福权
书记员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