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10民初3600号
上列当事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淑娴,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庭审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2018)粤0305民初18112号民事案件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及原告是否因此产生了损失的问题。 一、被告在(2018)粤0305民初18112号民事案件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而要求申请人给予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在(2018)粤0305民初18112号民事案件中,原告确实用“蓝普”字号注册了公司,并在其官方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下“荣誉资质”栏目中载有“深圳市知名品牌荣誉证书”、“深圳知名品牌认证证书”对外进行商业宣传,其中,“深圳知名品牌认证证书”上写有品牌名称“蓝普”,持有单位“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但在深圳知名品牌官网中,搜索不到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知名品牌的信息,被告才是“蓝普”深圳知名品牌的持有人。被告在2006年申请注册了“蓝普”文字商标,同时是“蓝普”注册商标和“蓝普”品牌的持有人。被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应证据,这些事实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确认,并认定原告在其网站宣传其为深圳知名品牌“蓝普”的持有单位系对其曾获荣誉的虚假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也损害了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在该案中也提交了原告获得巨大商业利益的证据,只是由于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因此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粤0305民初18112号民事案件中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才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根据该民事判决书,可见被告的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差异的存在系由于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对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判断能力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所导致的,并不能认定系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存在主观故意这一事实。被告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系为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保障其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申请保全的金额与诉讼请求的金额也无差别,且就该项申请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应认为被告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原告是否因被告申请保全而产生了损失的问题。原告虽提供了《授信额度协议》,但《授信额度协议》既无法证明原告和银行的授信协议与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因果关系,又无法证明原告因授信协议而支出了利息及担保费,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有关因保全而受到利息、担保费损失的主张。 综上,被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存在申请错误的情形,原告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财产保全受到了实际损失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被告作为原告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为由起诉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戴志明,诉求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戴志明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普”字号、停止使用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蓝普”深圳知名品牌认证书及深圳市知名品牌荣誉证书、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90万元、连带赔偿律师费8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保全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戴志明名下价值共计498万元的财产。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冻结了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万元。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粤0305民初181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戴志明侵害其企业名称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认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宣传其为深圳知名品牌“蓝普”的持有单位,系对其曾获荣誉的虚假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也损害了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一、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蓝普”深圳知名品牌认证证书及深圳市知名品牌荣誉证书;二、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三、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四、驳回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为证明其因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被查封账户受到的损失提交了其与中国银行龙华支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律师费发票,《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中国银行龙华支行同意向原告提供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具体种类及金额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900万元,但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向银行贷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支付利息及为贷款而支出担保费的证据。原告因上述案件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8万元。 以上事实,有起诉状、保全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授信额度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驳回原告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99元、保全费248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伍晓东
书记员  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