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蓝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登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4244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登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226号A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10329。
法定代表人蔡香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波,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兰景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3913XX。
法定代表人林韶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恩毓,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登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登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保全费1350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殷  耀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