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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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57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法定代理人:陶堂凤,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武义县北岭四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静,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未缴纳。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