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金华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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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132号汽运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23002601221E。
法定代表人:卢吕德。
被执行人:金华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梅郎路5号(二楼西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E6QMY5P。
法定代表人:李新。
被执行人: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4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7057910F。
法定代表人:陈欣利。
被执行人: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明路13号2401房自编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33877J。
法定代表人:林春龙。
被执行人: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梅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51152013L。
法定代表人:祝雪挺。
本院在执行武义县交通运输局与金华浩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龙浩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龙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2022)浙0723执60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浩集团有限公司、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23执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圣锴
审判员何巧军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