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3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义县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进行了民诉前调解登记,因调解不成于2023年7月17日受理立案。于2023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同时,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