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8987号
原告:**,男***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金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