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6-17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连民终字第01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宋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乙斌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