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赣执字第521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锦绣江南小区东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赣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给付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0000元及其利息600000元,共计257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赣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