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7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文书种类
执行裁定书
发文编号
(2014)赣执字第1436号
承办
单位
执行局
稿
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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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
份数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执字第1436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海头镇兴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文化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民初字第5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人江苏德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撤销对连云港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赣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民初字第57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方圆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