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7民初3988号
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金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沙口村南侧怀仁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居民。
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5元,减半收取299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