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

8987某某与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7民初898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大兴庄村金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市连大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