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021号 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中国陶都陶瓷城D3幢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90736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岭北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973322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