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13民初610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路**。
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雷,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金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娟、徐磊,被告苏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刀、吴玲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2872.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8年5月28日入职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4月1日,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协议》,将原告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此后,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10月12日,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及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协议》,将原告的劳动合同主体由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被告。此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2019年2月21日晚9时许(此时为下班时间),原告在位于生活区域的食堂内与案外人吕连臣(食堂厨师)因出入厨房问题发生言语冲突,争端平息后,吕连臣在宿舍内突发心肌梗塞意外死亡。2019年4月22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为由,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鉴于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苏南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签署劳动合同并附有员工手册,原告已签字领取。原告担任的职位是安全主管。2019年2月21日晚,原告将私人物品放置于工地食堂,与吕连臣发生争执,因个人情绪不满,原告用手提式灭火器砸门锁致门窗玻璃被震碎,同时与吕连臣争执导致吕连臣因情绪激动而突发疾病死亡。作为一名中层干部,原告应当自觉带头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安全主管,需比一般员工具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不仅没有履行安全主管的岗位职责,反而带头在整个工地项目安全重地厨房区域严重违规。被告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09年8月28日至苏南公司工作,工种为安全主管,苏南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1日亦签字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劳动合同载明因***严重违反苏南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苏南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4月,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第三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等行为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补偿;有意破坏公司财物的,经查证属实即予以辞退处分。
2019年2月21日晚上9时45分左右,因出入工地食堂问题,***与食堂管理者兼厨师吕连臣发生争执,后***用手提式灭火器砸门锁致门窗玻璃被震碎,吕连臣回到宿舍后感到身体不适,吕连臣随即被送至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吕连臣经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处理过程中,***承担了20000元的赔偿费。
2019年4月11日,苏南公司向其工会发出关于辞退***的报告。2019年4月18日,苏南公司工会作出关于辞退***的回复,同意苏南公司关于***的处理决定。
2019年4月22日,苏南公司向***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载明:***作为项目部安全主管严重失职,非但不顾及当时已是深夜、他人已经休息,且故意使用暴力破坏公司财物,更因言语冲突导致他人情绪失控从而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决定对***作辞退处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30日终止。
2019年5月27日,***向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苏南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73403.90元;2.依法裁决苏南公司向***支付未依法提前30天通知的待通知金12427.45元;3、依法裁决苏南公司向***支付2016年度至2019年度的年休假工资55994.95元。仲裁委于2019年8月2日作出常金劳人仲案字〔2019〕第7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遂诉至本院提起本次诉讼。
***在诉讼中明确:原告自愿放弃仲裁请求的第2、3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员工手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仲裁裁决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员工手册由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示,结合***与苏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及***作为安全主管的事实,可以认定***对员工手册应当知晓。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有意破坏公司财物的,经查证属实苏南公司可以予以辞退,而在2019年2月21日晚上9时45分左右,因出入工地食堂问题,***与食堂管理者兼厨师吕连臣发生争执,后***用手提式灭火器砸门锁致门窗玻璃被震碎,吕连臣回到宿舍后感到身体不适,吕连臣随即被送至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吕连臣经抢救无效死亡,***用手提式灭火器砸门锁致门窗玻璃被震碎属于有意破坏公司财物,苏南公司在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前也事先将理由通知其工会,苏南公司适用员工手册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以苏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苏南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