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695号
申请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0119628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75475816B)。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复兴路8号***4号商业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