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玖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102号 申请人:山东玖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同华路5号1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皓,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玖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申请网络查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玖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的存款(账户:0210********)88500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