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汇元药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422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新浦工业区)东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汇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圩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元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汇元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6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汇元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163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费4020元,申请人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