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辖初字第0003号
原告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冰。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
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经济开发区西区建设指挥部办公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信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玖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在江苏省东海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杂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被告玖信公司住所地现均属于新浦区管辖范围,故原告信和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
                                                            审判员   周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