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7761J。
法定代表人:隋建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亘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号*楼北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6868651B。
法定代表人:项达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亘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亘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