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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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1执异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兰江路**。
经营者:章璐。
被执行人:章璐,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俊杰,男,200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章璐、胡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其为(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顺达路桥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章璐、胡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兰溪法院作出(2021)浙0781执1600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11月5日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1913.38元及利息,并裁定终结(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顺达路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于当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直接送达和短信通知方式告知债权转让情况。第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并通知被执行人,第三人也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了相应的款项,现特向法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顺达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短信通知复印件四份、照片三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章璐、胡俊杰未提出书面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章璐、胡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浙0781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赔偿给原告***、**195913.3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由被告章璐、胡俊杰对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章璐、胡俊杰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浙0781执1600号。2021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1)浙0781执16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1年12月26日,***、**与顺达路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其享有的(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顺达路桥公司,该案中所有的权利义务由顺达路桥公司享有和承继,***、**不再向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章璐、胡俊杰或顺达路桥公司主张权利。2021年12月26日,***、**与顺达路桥公司通过直接送达及短信通知的方式向兰溪市风行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章璐、胡俊杰告知债权转让相关事宜。2021年12月28日,***、**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一份,确认本案债权转让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亦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故第三人要求变更其为(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2021)浙0781执160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金霞
审判员胡琴仙
审判员伍俊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