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与上海协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祥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7861号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津,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军,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东,四川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969号4号楼三层北套房。

法定代表人:徐希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峥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祥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谢树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峥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与被告上海协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祥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2.5元,由原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负担。

审判员  蔡文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