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19263号
原告:上海罗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娟。
被告:上海协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罗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罗捷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