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62号
原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251551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5469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