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3执异58号
申请人:付建增,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东郊新庄镇工业开发区B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付建增诉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建增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付建增称,申请人付建增与被执行人宜兴市***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写保证书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所有赔偿款,并由***提供担保,但至今未履行,现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付建增申请执行宜兴市***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书写保证书,承诺于2017年5月31日偿还所有赔偿款,并由***提供担保。
申请人付建增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7年3月20日由保证人***书写的保证书一份,由担保人***签字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建增在申请执行宜兴市***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在保证还款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不能及时还款,被申请人***应为其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