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鑫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市某某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民终3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震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兴市***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赵 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