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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上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7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上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72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上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上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德阳分行营业部XXXXXX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XXXXX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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