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侯民初字第5704号
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都江堰市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四川青城防火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