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华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甬余催字第36号
申请人常州华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仲余。
申请人常州华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30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遗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900005325657284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顺和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金帆物资有限公司)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华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航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