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浦江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浦江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体育场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首豪。
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张凯源,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栋,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德福,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荣吉,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祥浩,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上诉人浙江省浦江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栋、季德福、魏荣吉、吴祥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9)浙0726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浦江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浦江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方 林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伍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