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农场有限公司、**港市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民终2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港市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3号南光大厦4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江苏省**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港市连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通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港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农场向本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中被上诉人称在2017年江苏省**农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陬分场0.5万亩工程施工项目二标段中,上诉人尚欠133100元工程款未付,该笔费用组成为20000元工程款尾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113100元。上诉人认为该认定不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该项目达成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最终审计结算价为3770389.73元人民币。截至目前,上诉人已就该工程款项支付3657269.73元人民币,因施工路段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双方存有争议,导致合同质保金延付至今,共113120元人民币。关于被上诉人所提及的20000元工程尾款,在工程施工阶段新建混凝土道路,由于被上诉人在施工中切缝不及时,导致路面出现断板现象,因此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0元用作道***,上诉人认为该笔费用并非被上诉人所称的工程尾款,不应退还给被上诉人。此外,该工程施工路段因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工程质保金退还额度请二审法院酌定。 被上诉人连通路桥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没有提供新证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通路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农场给付工程款133100元及利息(以133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农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连通路桥公司中标**农场的2017年江苏省**农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陬分场0.5万亩工程施工二标段的工程。2018年1月,连通路桥公司(承包人)与**农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合同中约定:**农场已接受连通路桥公司对2017年江苏省**农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东陬分场0.5万亩工程施工二标段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合同价款为3697871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且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70%,经审计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5%,经省级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3%转为质量保证金,待省级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无息);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年,在保修期内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2018年7月6日,经**农场、监理单位江苏东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工程验收合格。连通路桥公司在庭审中确认上述工程的结算款为3770389.73元,**农场已支付工程款3583309.73元,扣除**农场主张的违约、扣款、罚款等,现连通路桥公司主张工程款尾款20000元和质量保证金113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连通路桥公司、**农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上述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关于连通路桥公司要求**农场给付工程款1331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在一审中连通路桥公司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款为3770389.73元,**农场已支付工程款3583309.73元,扣除**农场主张的违约、扣款、罚款等,现连通路桥公司主张工程款尾款20000元和质量保证金113100元,**农场当庭要求核实,但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的异议材料及相关证据,故对连通路桥公司要求**农场支付工程款1331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连通路桥公司要求工程款从2019年7月2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合同明确约定经省级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3%转为质量保证金,待省级验收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且连通路桥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工程款尾款及质保金均从验收合格后一年之日主张,涉案工程的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6日,故本案的工程尾款及质保金的逾期利息应从2019年7月7日起计算。 关于**农场辩称质保金至今未付是因为涉案工程的路在质保期内就已经损坏的观点,经审查,**农场并未举证证明质保期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向连通路桥公司主张过质量问题,故上述观点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农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通路桥公司工程款133100元及利息(以133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7日起至**农场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农场负担(因连通路桥公司已预交,**农场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连通路桥公司)。 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中除已付款认定有误外,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诉人**农场已支付连通路桥公司工程款3657269.73元,实际未付工程款为113120元。另被上诉人连通路桥公司为承揽涉案工程缴纳保证金37万元,**农场已退还35万元,另有2万元未退还,被上诉人认可其在一审中主张的工程款2万元实际为该2万元保证金。 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2万元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 本院认为,上诉人**农场对于被上诉连通路桥公司承揽的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无异议,双方对于工程总造价和已付款也无争议,但对该2万元是否应当退还产生争议,**农场认为涉案工程存在断板的质量问题,2万元不应返还;被上诉人认为断板的问题发生在工程竣工之前,且已经整改完成,不应再扣除该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农场在一审中即主张在质保期内涉案工程路面存在质量问题,但未举证证明其在质保期内已就质量问题通知连通路桥公司,且连通路桥公司不认可该质量问题,认为系竣工后**农场养护不当所致;二审中**农场又提出存在断板问题,同时认可该问题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存在,但涉案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说明质量问题已经得到整改,**农场要求扣除该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农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江苏省**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