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殿晨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6641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川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2幢232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殿晨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1A-392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彬,上海市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501号26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作。 第三人:上海舜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17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承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589号1幢8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彤彤。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临川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殿晨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上海舜涪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承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