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民初116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8日生,白族,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0439L。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4401J。
法定代表人:**全,系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袁自红,系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3322947W。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住所: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代理人:**,泰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环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